首页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89年) 第十二条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8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根据需要可以由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名或者数名律师担任,也可以由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律师组成的法律顾问团(组)担任。法律顾问团(组)可以设首席法律顾问。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