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89年) 第十四条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8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包括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的各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