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年) 发布机关 司法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和规范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从事规定的法律服务活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 一、 在《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补充规定的内容为:“代表处及其代表按照所属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达成的联营协议,可以与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合作… 二、 将《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代表处的代表每年在内地居留的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少于2个月的,下一年度不予注册。”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补充规定的内容为:“代表处设在… 三、 本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3)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