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任免分所负责人;
决定派驻分所律师,核准分所聘用律师人选;
审核、批准分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审核、批准分所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指导、监督分所的执业活动及重大法律事务的办理;
指导、监督分所的财务活动,审核、批准分所的分配方案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决定分所重要事项的变更、分所停办和分所资产的处置;
本所规定的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