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五、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五、 五、 原“第五章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修改为“第六章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并在本章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