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六、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六、 六、 将原“第六章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修改为“第七章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并增加两条,分别作为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 第五十七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分所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年度考核、行政处罚等情况及时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