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六、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六、 六、 将原“第六章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修改为“第七章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并增加两条,分别作为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