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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辖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第十条 对于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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