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实行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对于公民投诉或者反映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后告知投诉人;对立案处理的投诉案件,应当办结后将处罚决定告知投诉人。

对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必须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