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 第一章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律师管理、法律服务管理以及其他司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处罚相当的原则。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的行使。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实行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对于公民投诉或者反映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后告知投诉人;对立案处理的投诉案件,应当办结后将处罚决定告知…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