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停业;

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