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停业; 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