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