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发现行政处罚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错误或者不当,应当通知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