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 第四章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