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综合统计,业务工作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及时向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份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机关上一年度行政处罚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