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宣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当事人名称以及案由;

听证主持人宣布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以及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

行政机关的具体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提出证据材料、处罚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

当事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和有关问题陈述意见、出示证据材料,进行申辩;

行政机关调查人员与当事人就各自出具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处罚的法律依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听证时双方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经核查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和听证主持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