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当事人超过三日提出听证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后,又无故不出席听证会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宣布听证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