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会由法制工作部门(人员)主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法制工作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于举行听证会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