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即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