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