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 第三章 听证的受理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听证的受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三日内告知法制工作部门,并将案卷一并移送给法制工作部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