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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与信访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具有相应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装备,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机制。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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