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登记信访事项,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向本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或者所属单位、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转办、交办信访事项;

承办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答信访咨询;

协调、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

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定期编写信访工作信息,提出完善制度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向本机关报告;

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工作;

向本机关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报送信访情况分析统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