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具有相应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