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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即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实行。此前未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批准,已应聘受雇在内地用人单位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在本规定实行之日起一个… 附件:一、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略) 二、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略)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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