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规定的处罚,由劳动部门执行。罚款收入按国家统一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