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对不符合或违反本规定的台、港、澳人员,劳动部门拒发就业证;对已发就业证的,应予吊销作废。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