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用人单位,责令其中止聘雇,并按被聘雇者月平均工资的10-15倍罚款。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