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第二十条非法从事介绍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组织或个人,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为非法劳务中介,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