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经许可擅自就业的台、港、澳人员,责令其中止就业,并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5-10倍罚款,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