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成立台资企业协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并按照程序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