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为台资企业协会提供服务和帮助。

指导台资企业协会依法开展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协助台资企业协会联系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相关活动;

协助台资企业协会组织有关重要经贸交流活动、重大会务活动;

协助台资企业协会组织有关法律和经济业务等培训;

为台资企业协会举办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帮助;

为台资企业协会业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会员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提供帮助;

提供其他必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