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成立台资企业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台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 有50个以上的发起会员,其中单位会员不得少于30个; 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有适应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