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成立台资企业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台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

有50个以上的发起会员,其中单位会员不得少于30个;

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有适应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