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台资企业协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体。 单位会员是登记注册地台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加入的会员。 个人会员是在登记注册地台资企业从业的台湾同胞以本人名义加入的会员,以及台资企业协会注册地为协会服务的有关人员以适当名义加入的会员。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