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11年)
  3. 第五章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纳入预算,设立检验检疫机构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项目,用于艾滋病实验室建设及口岸艾滋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开展专业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艾滋病预防控制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