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纳入预算,设立检验检疫机构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项目,用于艾滋病实验室建设及口岸艾滋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开展专业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艾滋病预防控制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