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开展专业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