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疫情报告及控制 第十九条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疫情报告及控制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进行封存、检验或者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