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疫情报告及控制 第十八条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疫情报告及控制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为掌握或者控制艾滋病疫情进行相关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信息,不得隐瞒或者编造虚假信息。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