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疫情报告及控制 第十七条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疫情报告及控制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检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调查工作并接受相应的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