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章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