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申请理由;
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水源及取水地点;
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申请理由;
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水源及取水地点;
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