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