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单位性质、所属行业、涉密等级、涉外程度以及是否发生过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调整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以书面形式告知重点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除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明确本单位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数据、岗位和人员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对涉密人员实行上岗前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与涉密人员签订安全防范承诺书;
组织涉密、涉外人员向本单位报告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并做好数据信息动态管理;
做好涉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并落实有关预案措施;
做好本单位出国(境)团组、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境外管理和回国(境)访谈工作;
定期对涉密、涉外人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按照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标准,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落实有关技术安全防范措施;
定期对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