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除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对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采取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制止境外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等间谍行为,保障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
列入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还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义务。
对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采取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制止境外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等间谍行为,保障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
列入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还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