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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专项经费由中央财政在国家税务总局部门预算中统一安排,预算编制和批复程序按照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财政部批复国家税务总局部门预算后,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下级预算单位批复专项经费预算。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专项经费预算,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专项经费年底形成的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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