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保险欺诈指引(2018年) 第二章 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 第四节 反保险欺诈指引(2018年) 第四节 第二章 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 第四节 考核、宣传教育及举报 第三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管理建立明确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开展案例通报和警示宣传、发布风险提示等方式,提高保险消费者对欺诈的认识,增强保险消费者防范欺诈的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反欺诈职能部门应定期向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提供反欺诈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公司内部反欺诈制度、操作流程、职业操守等,针对承担反欺诈职能的员工还应进行欺诈监测… 第三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欺诈举报制度,向社会公众公布欺诈举报渠道、方式等,并采取保密措施保证举报信息不被泄露。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