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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其他具有反欺…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方法和指标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8〕2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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