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其他具有反欺诈职能的机构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和风险特点参照本办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