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价格垄断规定(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
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
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
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
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