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事项包括:

举报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事实和证据;

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