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0年) 第四条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调查。 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调查。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